全国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400-056-7708或010-66080618

当前位置: 首页 >>房产确权

【案例】王某1与高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上诉案
作者:   发布日期: 2014-06-11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1。
  委托代理人闫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2(高某某之子)。
  上诉人王某1因与被上诉人高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0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闫某某、被上诉人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王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12月,王某1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与高某某原系叔嫂关系。我三哥,即高某某前夫王树林去世后,高某某与马振芳再婚改嫁到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大孙各庄村,但其户籍仍留在平谷区马昌营镇毛官营村。我在毛官营村有两所宅院,有二子。1986年春,经政府批准,我在毛官营文化广场东侧建一所宅院,后又于1997年购置xx街xx号宅院。购房后我全家即搬入居住至今,原来批建的文化广场东侧的宅院即闲置。2010年6月,高某某背着我以其已购置该宅院为借口指使其子王某2出租给他人。我发现后曾将承租人撵走,后高某某又将该宅院租给他人。高某某所称的其已购置该宅院并不属实。高某某的行为已侵害了我的财产权。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座落于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毛官营村文化广场东侧宅院归我所有。
  高某某辩称:1995年正月,我和我丈夫王树林自王某1处以13000元购得诉争房屋。当时是口头协商,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在协商一致后的第三天就给了王某1购房款10000元,后来在当年5月又将一个定期存折给了王某1,其中含有本金2000元和利息200元。后来我家又给了王某14块石棉瓦顶了20块钱,在1996、1997年左右又给王某1的妻子花80块钱买了擦脸油,2000年左右我丈夫生病时王某1说其余的那700块钱就不要了。因此,本案诉争房屋是自王某1处购得,购房款已经付清,我不同意王某1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1是否将诉争房屋卖与高某某。现王某1之兄王树林已经去世,王某1否认其与高某某之间发生房屋买卖的基本事实,但根据高某某所提交的对话录音,高某某与王某1之妻就该房屋发生纠纷时,王某1之妻在对话中多次自称已卖给高某某,王某1所述与其妻互相矛盾。证人高×1、高×2、秦×、高×3、孟×1证言均证实王某1已卖给高某某,加以高某某家人对诉争房屋占有使用多年的事实相佐证,足以确认王某1已将诉争房屋卖与高某某。对王某1所提交的证人耿×1的书面证言,因耿×1并未出庭接受质询,法院不予认定。据此,原审法院于2013年11月作出判决:驳回王某1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王某1不服原审判决,持原诉讼请求和理由上诉至本院,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高某某同意原判。
  经审理查明:王树明、王树林与王某1系同胞兄弟。王树林与高某某原系夫妻,二人均系再婚,再婚时高某某带有二子,即王建平、王某2。1985年11月15日,王某1以家庭名义申请位于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毛官营村文化广场东侧宅基地一处,1986年王某1在此建房。1995年之后王建平即在此房居住。1999年王树林去世,2000年高某某改嫁到北京市顺义区,但户籍仍留在平谷区马昌营镇毛官营村。2008年王建平去世。2010年王某2将该房出租。王某1以该房归其所有,王某2出租侵犯其所有权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依法确认诉争房屋归其所有。高某某称王某1已将此房屋卖于其与前夫王树林。
  原审中,高某某提交标准盒式磁带一盘,称此为2007年7月王某1之妻马桂红与王建平、高×1及高某某关于诉争房屋买卖情况的对话录音。王某1认可其真实性,但对磁带中具体谈话内容与高某某发生分歧。2013年3月29日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降噪处理,双方对磁带内容仍存争议;2013年8月29日该研究所又对该磁带内容中A面05分15秒至10分15秒之间录音段的内容进行了书面整理,在审听记录中有如下内容:
  1、问:"你卖没卖吗?"
  马桂红:"卖了。......但是我又不想卖了。"
  2、问:"你现在你们......这又不想卖了?"
  马桂红:"不想卖了,就不卖了。"
  3、问:"......你......你说......卖给我了......"
  马桂红:"卖了,现在就不卖了。"
  ("......"表示听不清而省略的内容。)
  原审中,证人秦×出×称,十多年前其到同村王树林家串门时,王树林曾提及文化广场东侧的房其已以13000元购买;证人高×2出×称,十多年前其夫王树明在世时曾说起王树林自王某1处购诉争房屋一事,但并未详述具体价款等情形;证人高×3出×称,十五年前夏天其在河北任丘上班时,王某1之妻马桂红曾让其代购过一瓶玉兰油牌的擦脸油,马桂红当时说钱自高某某的购房款中抵扣;证人高×1出×称,几年前到王建平家玩时听到因卖房高某某与他人发生纠纷,其便跟高某某、王建平带着录音机到一家找到一个女的,争吵中那女的说"这个房子卖了,但是又不想卖了"。
  原审中还查明,在(2012)平民初字第05504号王某1与高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证人孟×2出×,称十四五年前其欲买房,其岳父王树明告之王某1正要卖房,且告之如果家里人没人买其就可以买过来,后其自王建平处得知该房最终以一万多元卖给了高某某夫妇。在(2012)平民初字第03719号王某1与王某2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王某1在庭审中称,1985年其经批示取得毛官营村文化广场东侧宅基地一处,1986年建房后居住五六年便迁居到本村其购置的另一所宅院。文化广场东侧宅院闲置一两年后,其交给王建平居住。上述两案王某1已撤诉。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录音材料,社员建房宅基地申请表,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毛官营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人耿×2证言,证人高×1、高×2、秦×、高×3证言,庭审笔录、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诉辩意见和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王某1是否将诉争房屋卖与高某某和王树林(已故)夫妻二人。对此双方分歧较大,王某1称是"借",而高某某则称是"卖",双方均称属于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协议。为证明己方主张,在双方之间发生的数次诉讼中,高某某先后提请了高×1、高×2、秦×、高×3数名证人出×,还提交了录音证据予以证明。仅就证人证×1,这几名证人的证×2之间并无冲突,可以相互佐证,均能间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着房屋买卖的事实。对于高某某提交的录音带记录的有关内容,虽然王某1称这是双方在协商房屋买卖事宜,但是根据录音中记载的王某1之妻马桂红所说的"卖了。......但是我又不想卖了。"这句话的字面意思可以看出,双方之间确实发生过房屋买卖的事实。同时,涉案房屋最迟亦于1996年即已实际交付于高某某、王树林夫妻,并由高某某之子王建平居住使用,距双方争议发生已达十几年之久,这与2007年的录音中马桂红所说的"卖了。......但是我又不想卖了"也可以相互印证。据此,原审法院根据数名证人证×2、录×的相关记载以及房屋已实际交付这三者之间形成的证据链条,得出王某1已将涉案房屋卖于高某某、王树林夫妻的结论,并据此驳回王某1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王某1的上诉请求,本院无法支持。原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鉴定费6700元,均由王某1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王某1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版权所有: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聚龙花园8号楼4层403室 办公电话:010-6608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