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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后离婚,女方能否受偿?
作者:   发布日期: 2013-08-07

吉勇(化名)女士家住北京市昌平区沙河某村,2010年底该地拆迁。拆迁工作刚刚结束,吉勇竟接到一张昌平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其丈夫王温(化名)一纸诉状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庭审中王温提出,该宅基地房屋系其父母分得,几年后自己与吉勇结婚,不应对该房屋享有任何权利。另,拆迁时协议约定的房屋受补偿人均为王温及其父母,与吉勇无关。

经审理查明:吉勇和王温1999年在北京登记结婚。被拆迁房屋系宅基地房屋,二人结婚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温夫妻及王温父母四人共同居住,2007年吉勇的户口迁入该地并对部分房屋进行了翻建。2010年王温以户主的名义签署了拆迁协议并领取了补偿款人民币213万6千余元。其中拆迁协议中约定该户拆迁共受补偿沙河附近6套房产,均为期房,在开发商登记的姓名均为王温或者其父母的名字,没有一处登记吉勇的姓名。

律师评议: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须与拆迁人签署拆迁补偿协议,通常每户委托一人统一办理相关手续。本案中王温是户主,是基于家庭成员的委托下签署的补偿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本案拆迁所得房产以及补偿款应有吉勇的份额,如果离婚,应当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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