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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遇政策调整可退房,非主观违约互不担责
作者:   发布日期: 2013-08-07

陈先生和王女士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国家调控房地产政策变化导致陈先生无法办理按揭贷款,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可以认定为“不可归责为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陈先生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而王女士呢?在此事件中没有违约行为,所以,陈先生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王女士只需退还定金的本金即可。

陈先生在此之前已经以自己的名义贷款购买了两套房屋,所以,此次购房属于第三套房屋。由于国家对第三套房屋限购、限贷政策的出台,导致陈先生无法购买房屋,被迫违约,属于政策性违约,并非其主观原因,因此,双方当事人均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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