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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缩水购房者不能轻易退房
作者:   发布日期: 2013-08-07

日前,市民王某在某楼盘购买不久后出现房价大跌,便想支付违约金退房,却遭到了开发商的拒绝。随后双方对薄公堂,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2011年9月,王某在某楼盘看中一套商品房,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2011年12月31日交房。由于支付全部价款可获得9.5折优惠,王某不久即支付了全部价款。双方在签约时还约定:如一方违约,则需赔偿对方违约金,额度是总房款的8%。

2012年3月,该楼盘大幅降价,全部楼盘打折范围为7折到8折。对比之下,王某发现自己所买的商品房价格缩水达25%,他难以接受,于是向开发商提出解除合同,并表示愿意承担总房款8%的违约金退房,结果遭到开发商的拒绝,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法第8条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虽然王某愿意承担违约金,但开发商不同意接受违约金,于是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分五种,一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房价下跌属于商业风险范畴,不属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即使王某愿意以违约金形式承担违约责任也不可以解除合同(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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