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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记中的房屋遗嘱,有效吗?
作者:   发布日期: 2013-08-07

李义(化名)在日记中写到:“我死后要将我名下仅有的一套房屋留给我深爱着的女儿。2011年3月3日,李义。”同年8月,李义因车祸意外身亡,其女儿王月(化名)想将李义留下的房屋过户到自己的名下,遭到张卫红(化名,李义的母亲)反对,引发激烈的家庭矛盾,王月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该房屋。

庭审过程中,王月主张其母李义在日记中所写内容应当认定为遗嘱,自己是李义名下房屋的唯一继承人。张卫红认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在日记中写遗嘱,遗嘱必须是一份单独的文书,李义的那篇日记也没有以“遗嘱”二字作为标题。

律师评议: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通常情况下,日记都是由本人书写的,本案中,日记中载明的内容是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房屋,又有本人签名并写明日期,这就符合法律对一份有效遗嘱的要求,王月是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有权继承李义的房屋。本案不涉及其他法定情形,房屋应当由王月一人继承。

经法院审理查明,涉诉日记确为李义亲笔书写,亲笔签名,应当认定为有效的遗嘱,房屋应当按照遗嘱的规定进行继承。最终,法院判决:诉争房屋由王月一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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