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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遗嘱“赠”房,死后无法兑现?
作者:   发布日期: 2013-08-07

李阳(化名)的父亲李硕(化名)2011年5月因糖尿病病发右腿浮肿住院治疗。入院时神志清醒、病情稳定。住院手续办理完毕后,李硕对李阳说:“咱家的唯一一套房产,在我死后就留给你吧。”同年6月李硕因肾功能严重衰竭住进重症监护室,7天后死亡。李阳本打算按父亲遗愿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怎料弟弟李月(化名)却突然出现,并要求分割父亲房产。

李月因与父亲不合早已离家多年,李硕病危时李阳多次通知他速回均遭拒绝。现父亲刚刚去世李月却突然出现还喊着要房,李阳万分愤怒,遂将其赶走。半月后李阳却收到法院传票,原来李月已将李阳诉上法庭,要求继承父亲李硕留下的房屋。

经审理查明:李硕生前曾多次口头表示要将位于丰台区的房屋留给李阳,入院后口述遗愿时有一名护士在场,当时李硕病情稳定、神志清醒。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立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李硕口头叙述遗嘱时不属于危急情况,虽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真实,但该口头遗嘱无效。

律师评议:通常情况下,遗嘱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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