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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购经适房合同一案引起争议
作者:   发布日期: 2013-08-07

对于桃源村一套经适房引发的纠纷,很多市民认为,双方的行为是明显的骗购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如果是以判决形式使骗购行为合法化,那么深圳将会掀起房产违法违规交易的高潮。还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南山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典型的国家法律法规与深圳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博弈和冲突,让人深思让人忧。昨天,记者联系南山区法院和市中级法院,两家法院均未对此表态。

法律岂能支持骗购行为?

“原告和被告双方的行为,明显违背深圳市有关经适房的政策,骗取公众资源,侵犯公共利益,但现在一审判决的结果,是以判决的形式让骗购行为合法化,结果很难让人信服。”市民陈先生在电话中向晶报记者提出疑问:南山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本应对这起骗购行为有充分的了解,作为司法机关,有没有责任给政府相关部门发去司法建议书,取消当事人的经济适用房资格,并给予相应处罚?

陈先生说,他仔细阅读了晶报的相关报道后觉得,被告李志华的家庭困境让人同情,但任何人也无权以贫穷作为违法违规的借口。而原告张量发,身为国家公职人员,明知政府经适房不可转让的相关规定,却利用被告人李志华经济困难的情况,违规与其进行交易,不符合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没有体现应有的素质与觉悟。

“法院审理过程中涉及的诸多法律我不太清楚,但判决结果给人的感觉就是,原被告双方就这样以一个看似合法、合情、合理的诉讼方式,规避了深圳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规定,法院以判决书的形式将这桩并不合法的买卖合法化。难道法律可以支持这种骗购行为么?”陈先生认为,这起纠纷也反映了经适房运作中的漏洞。像李志华这样的特困家庭,怎样才能真正享受经适房的实惠呢?对已分配出的经适房,相关职能部门如何监管,才不至于发生类似的骗购事件呢?

真没违反经适房转让政策?

“本案一审判决如果最终得到确认,可能给深圳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后果很难预测。”法律界人士黄先生表示,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有效的依据,是不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也就是说,虽然此例经适房转让,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和《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两个地方性法规,但没有违反国家的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所以这个合同有效。”

但事实上,被告转让的房产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未依法取得权属证书(至少这个证书格式与允许转让的证书不同)。被告向国土资源局购买房屋的时间是2005年8月18日(签订经适房购买合同),而原告向被告购买这套房产的时间是2005年8月16日(签买卖合同),可以看出,原告购买的不是房产,仅是购买了被告享有的分房资格、待遇。

判决书第7页,“本院认为”的部分表述为:“‘乙方(编者注:系指李志华)无条件配合甲方(编者注:系指张量发)在政策允许时办理房产转让过户手续’,该约定不违反经济适用房转让的相关政策。”“但按照经济适用房相关政策,被告购买5年之内不得转让,而本案转让是在还未购买之际就转让了,怎能不违反经适房转让的相关政策?”

违建小产权房也可买卖?

一审判决书还称,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熟时起就生效(判决书第7页第11至12行)。黄先生指出,如果这能成为合同有效的条件,那么,市民同样可以大胆购买小产权房、军产房,做很多法律暂时不允许做的事儿(只要没有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强制规定),因为小产权房和军产房虽然现在不允许买卖,但可以照此案判决办理,签买卖合同时附一个条件:等待条件生效时即生效。“如果5年、10年甚至20年后,政策法规允许买卖,你就心想事成了,因为有附带条件为你保驾护航。”

“本案中违规买卖的经济适用房产,7年之后一纸判决确定合同有效,请问合同是从何时开始有效的?是从签订时有效还是从可以过户时有效?”黄先生说,“按照一审判决,如果你买了违法建筑和小产权房,而且合同约定从允许过户时起生效,那么,觉得毁约对自己有利的一方就快点毁约吧。买不起商品房的老百姓,就快来购买违建或者小产权房吧。房产证的问题,这个一审判决就给你提供了解决办法。”

判决考验深圳地方立法权

“从南山法院的判决来看,此案也存在着国家法律法规与深圳地方性法律法规间的博弈。”从事法律研究工作的秦先生认为,按照深圳地方性法律法规,本案买卖合同无效,但法院认为,确认合同无效,应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以此作为判决本案所涉合同有效的理由之一。“这在客观上是对深圳地方性法规的否决。”

“地方性法规服从国家大法没错,问题是,照此判例,不仅给深圳经适房等方面带来一系列意想不到的后果,也可能引发政府行政管理上的难题。”秦先生表示,本案把一个棘手的问题抛给了深圳,深圳的地方立法权将面临考验。

记者就一审判决涉及问题,试图采访南山区法院相关办案法官,该院研究室姚主任表示,因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一审法院不便发表意见。

此案的一审判决是2011年9月13日作出的,被告方已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但至今已过8个月,深圳市中院迟迟未作出终审判决。记者昨天就此询问中院研究室相关人员,他表示将尽快查明情况,最迟在今天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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