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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间“借名买房” 人离世房子要不回来了
作者:   发布日期: 2013-08-07

杨女士与张先生是好朋友。张先生遇害身亡,杨女士把张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女儿告上法庭,索要登记在张先生名下的一套房子。

杨女士说,2007年,她在日本开餐厅挣了些钱,行家推荐西岗区有一套102平方米的房子要价35万元,看了房后杨女士一次性付款买了这套房子,钱从银行转账38.6万元人民币汇到开发商指定的一家物业公司账户中。当时杨女士有移民的想法,担心将来这套房子要卖不方便,就落在朋友张先生名下。所以,房子产权证写着张先生的名字,可产权证、完税发票原件和门钥匙都在自己手里,现在张先生死了,房子得要回来,请求法院确认。

对杨女士的说法,被告张先生女儿小张很平静,“这房子登记在老爸名下,所有权人就是他。你手中有房屋所有权证和钥匙,必须给我,否则侵权,何况这钱也没汇到开发商账户里。”

打官司打的是证据,法官表态:房子是不动产,房屋产权登记在张先生名下,他就是房屋所有权人。杨女士说这是她借用张先生名字买的房,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说明这事。一审判决驳回杨女士的诉讼请求,还要求她把产权证和门钥匙返还给小张。

杨女士不服上诉。可市中院法官审完案后话说得更简明:房屋是物权,物权是一种绝对和排他的权利。杨女士提供相应证据说明她是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但为什么不将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你不能给出客观合理的解释,证据无法认定。

结果,今年8月下旬,市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点评:这个案件充分说明一点:在法治社会,朋友不可靠、承诺不可靠、约定不可靠,只有事实最可靠。因为一切都在变,只有证据无法改变。

人们往往在特定的目的和条件下,做出让外人觉得不可思议的事,这些事有悖常理,在当事人那里却合理得不能再合理。

只是,再合理的道理,都来不及跟得上世事的改变,谁又能料到,一个生命突然就从这个世界上消失了。

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就是以事实为依据,或许看上去有些无情,却是最为行之有效的解决途径,每个人都必须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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