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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房产抵押登记涉嫌"霸王条款",被重罚54万
作者:林淑芳   发布日期: 2013-08-07

近日,福建省工商局通报了多起“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某国有股份银行厦门江头支行在抵押合同中规定,“房地产抵押登记费由借款人买单”,涉嫌“霸王条款”,遭厦门市工商局重罚54万元。

经厦门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查实,该支行在从事以房地产做抵押的个人贷款业务中,利用格式合同的条款与借款人或抵押人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登记、评估、鉴定、见证、运输、保管等费用由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承担”的内容,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房地产抵押登记费转嫁给借款人或抵押人。该行为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法》等规定,厦门市工商局依法予以立案,并对该银行进行了处罚,最终没收违法所得182900元,罚款365800元,共计548700元。

执法人员认为,由于银行与借款人或担保人分别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身份,向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共同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行为,明确了银行属于上述通知中规定的“房屋权利人”,应当负担登记费用的义务。

因此,银行在应承担房屋登记费的情况下,利用金融企业的优势地位与单方面事先印制、统一格式的合同,并从中加进不恰当地免除和减轻自己的责任与风险,把本应该由自己承担的经营费用转嫁给作为借款人的消费者承担,属于合同不平等格式条款,即“霸王条款”,构成部分免除了自身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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