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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被继承人赠与房屋的行为与继承人的撤销权
作者:   发布日期: 2019-11-14

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步骤进行。《物权法》第14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此为任意撤销权,非自愿或者反悔情况下即可撤销。具体来说,房产赠与的权利转移,就是房产变更登记,指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原则上可以撤销房产的赠与,但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后原则上就不可以撤销。由此可以明确,若赠与人要撤销赠与,应当在登记机关记载在登记簿之前撤销,而非房产证出来之前撤销。
上述情形为赠与人自行撤销的情形,若尚未过户,赠与人死亡,就情理而言,继承人似乎更有权处理该房屋;继承人享有法定的背景,受赠人却只有私约的保护。在法定背景下,继承人难道一定有权撤销赠与或阻止房产过户吗?任意撤销权继承人并不便于行使,若无法寻觅赠与的内情因由,继承人很难否认撤销赠与系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而非赠与人那般随意,即使无缘由亦可撤销。继承人并非当事人,故多层举证责任。若不能举证,继承人应根据《继承法》第33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故应配合完成房产过户。
继承人难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可以参考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即在赠与人突然死亡后,经查,受赠人存有以下情形: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继承人基于上述为可以行使撤销权
以赠与合同里的撤销为例,若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即使房产过户已完成,权利已变更至受赠与人名下,继承人亦可撤销赠与,使得受赠人陷入基于不当得利或者成为合同无效后的清算义务,被逼退还房产。但前述例子锁定在“受赠人采取违法手段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的条件成就上。虽受赠人一般的侵害行为未必导致赠与的可撤销,但若符合可撤销合同的常规情形,如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即误解方或者受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也不应排除继承人行使现行的司法环境下举证难度会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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