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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今后可转卖?!你只需要符合这些条件
作者:   发布日期: 2016-11-17

11月15日,记者获悉,南昌市政府近日下发了《南昌市已购经济适用房住房上市和回购操作流程》。根据该政策,购得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家庭,可凭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上市。所购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前,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进行回购。该操作流程的适用范围为由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上市流程

满足以下条件:

●购得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申请人已缴清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款、相关税费、银行按揭贷款本息;

●申请人及其他共同所有权人同意上市;

●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上市的情形。

1、由主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含共有产权证书)等相关材料;

2、按照相关标准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税、费减免等价款,依法缴纳房屋契税。

到南昌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土地权利性质由“划拨”登记为“出让”,房屋性质由“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为“商品住房”,出让土地使用期限为70年,按《南昌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产权转完全产权补缴土地收益、税、费减免等价款进账单》的落款时间起算。

购房人在补缴土地收益、税、费减免等价款后,取得房屋完全产权,南昌市不动产登记部门为其换发不动产权证书,原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功能即行消失,其管理、权属登记、交易等均按商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其购房时间按原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备案时间起算。

申请回购流程

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人已缴清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款、相关税费、银行按揭贷款本息;

●申请人及其他共同所有权人同意回购;

●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购的情形。

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含共有产权证书)等相关材料,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备案合同。

南昌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南昌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结算告知单》后,30日内一次性向申请退房的家庭支付回购价款。

注: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后,原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不得再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释疑1:经适房上市如何补缴价款?

1、若购房人住房和经济条件未超出申请上市时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标准,按(注明价格-购房价)×60%补缴土地收益、税、费减免等价款;

2、若购房人住房和经济条件超出申请上市时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标准,按(注明价格-购房价)×100%补缴土地收益、税、费减免等价款。

据了解,注明价格为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上注明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购买价格。经济适用住房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由南昌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经南昌市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缴纳的价款纳入南昌市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

释疑2:政府回购价款怎么定?

南昌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原销售价格(以购房发票为准)加城镇居民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确定回购价款。计息时间从购房发票时间起至市住房保障部门回购核准时间止,计息利率按照市住房保障部门回购核准通过当日的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基本利率计算。

回购申请人应自行承担的费用包括:因购房产生的税费(包括契税、房屋维修资金及产权办证费用等)、因购房或房屋抵押产生的债权本息、购房后产生的房屋装饰装修费用、购房后到退房前产生的水、电、燃气、物业服务等服务性收费以及其他应由购房家庭承担的费用。

资料来源:江西网络台、人民网等

编辑:朱梦瑶 / 责编:黄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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