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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及防范
作者:陈科军   发布日期: 2015-07-27

摘要:针对当前建筑合同纠纷频发的现状,以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作为研究的视域,阐释了建筑工程合同的特点、合同效力以及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样态和处理方式,在此基础上,就如何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防范法律纠纷,提出了改革和完善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法律问题

建筑工程合同属于经济合同,是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为了完成其所商定的工程建设目标以及与工程建设目标相关的具体内容,明确双方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建筑工程项目实施建设过程当中的最高行为准则,是规范双方的经济活动、协调双方工作关系、解决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建筑业的工作成果是不动产,其存在和发挥效用时间较长,具有公共性质,关系到国计民生。近年来,与建筑市场发展相伴而生的与建筑工程有关的合同纠纷也频频发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研究和探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和防范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内涵

1.1 建筑工程合同的特点

由于建筑工程项目涉及面广,其建筑工程项目的完成,往往不是一个单位能够完成的。而是根据工程项目的大小,由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签订合同。因此,建筑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样一旦出现纠纷时,有案可查,这是建筑工程合同的第一个特点。其次,建筑工程合同有一定规模的建设项目要按招标程序办理。招标投标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是市场经济的一种竞争机制,因其具有科学性、效益性、公平性和安全性等优点。总体而言,建筑工程合同有标的特殊、履行期长、内容丰富、涉及面广等特点。这就要求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时,无论在文本结构和内容上,都要反映和适应这些特点,促使当事人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职责,提高建筑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2 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

建筑工程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要遵守《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包括:平等、公平、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和协商一致原则等。根据《合同法》第58条和《民法通则》第52条的规定,建筑工程合同的生效还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合同双方主体资格必须合法;合同内容必须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所必须的法定程序已经履行。具体而言,确认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应该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均具有建设与施工资格。二是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产业政策,且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规定的工程项目符合政府批文,合同规定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合同内容约定带资、垫资施工条款不能导致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合同主要条款不完善或欠缺,合同双方又不能补正的,合同不成立,合同不成立的不涉及合同效力;合同内容违反地方性、专门性规定的合同效力确认,应具体审查地方性、专门性规定的效力。三是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是无效民事行为,或是可变更可撤销的效力待定行为。四是合同经过了必要的程序。五是审查总分包是否合法。合法总分包的条件有:总包合法;分包单位具备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对外分包须有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建设单位)许可;对于施工总分包的,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完成;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再分包。

2 建筑工程合同履行中的纠纷及其处理

2.1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具体样态

2.1.1 质量纠纷

建筑工程建成后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或者不符合设计使用的要求,造成人身和财产的损失是常见的纠纷之一。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归属。发包方过错导致的质量问题,如设计不合理、勘察图纸与实地不符、提供的原材料、设备本身的质量缺陷等,就必须自己承担质量缺陷责任。而承包方管理疏忽、技术方案不合理、施工人员不负责任等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2.1.2 计价方式和结算纠纷

计价方式是指在建筑工程中设计、材料、人工等方面费用的单价、计算方式等。这些项目应在建筑工程合同签订时就予以明确。但由于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和理解不同,施工过程中出现新的工程或者工程变更时,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可能不符合现实情况或者没有约定引起的纠纷。或者合同中约定的造价低于承包工程的实际造价,由于国家政策性增加工程投入、工程地质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引起设计变更,承包人无法在原合同约定的价款内完成工程建设,而向发包人要求补偿价差,或发包人以正当或不正当的理由拒绝补偿而引起的纠纷,也有发包人由于资金筹措不到位,拖欠或拒付工程款而引起纠纷。

2.1.3 工期纠纷

建筑工程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完工交付使用,造成经济损失,也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的一种常见纠纷。工期纠纷的原因也有发包方、承包方两个方面:一是发包方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设计技术资料等,包括未能与地方政府就征地、拆迁等问题达成协议,导致不能按期开工或开工后被迫停建、缓建,不仅工期必然推迟,还将给承包方造成停工、窝工的经济损失;二是承包方因施工组织不力,劳力、设备不能满足工期要求而导致工期滞后。此外,因不可抗力造成工期不能兑现,如洪水、战争等天灾人祸,责任不在任何一方,只能顺延工期。

2.1.4 分包引起的纠纷

这类纠纷主要发生在建筑工程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也有质量、工期、价款几个方面。承包人为了保证工程按期完工,将部份非主体工程的附属配套工程或者部份工序分包给第三人承担,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力或第三人的技术、施工能力不足等,质量、工期等达不到分包合同的约定要求,就可能导致纠纷。特别是工程价款纠纷,是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最容易发生的纠纷,甚至分包人故意在工期、质量上造成纠纷,以此要挟承包人认可其在工程价款方面的不合理要求,而工程价款的支付又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这是一个各方高度关注的焦点。

2.1.5“黑白合同”引起的纠纷

“黑白合同”的形成主要是当事人为达到逃避各级建筑主管部门监管,不缴或少缴税款,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取得竞争优势等不正当目的,就同一建筑工程项目签订两份或两份以上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期等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这就为今后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0月25日)的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今后发生此类纠纷,法院审理以备案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2.2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

2.2.1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处理的一般性问题

其一,处理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必须符合以下原则:有利于建筑业市场健康发展的原则;依法保护合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其二,违反有效合同的责任构成要件、行为表现形式、责任承担方式和免责事由。一是责任构成要件。违约行为和过错是构成违反有效合同责任的基本要件。二是行为表现形式。包括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等表现形式。三是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责任承担方式。四是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权利主张人自身过错等几种情况。

2.2.2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

其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为了筹措资金,经常会向银行贷款。作为条件,银行会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相应的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值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就意味着,如果建设单位不及时支付工程款,则施工单位可以将建成的建设项目拍卖、折价并将所得占有。其二,抗辨权的应用。1)同时履行抗辨权。同时履行指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当事人双方不分先后地履行各自的义务的行为。同时履行抗辨权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2)先履行抗辨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要求。3)不安抗辨权。指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因后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欠缺履行债务能力或信用,而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

2.2.3 建筑工程合同的责任承担

其一,承包方应承担的责任。施工准备责任、物资准备责任、及时告知责任、工程质量责任、工程保管责任、工程交付责任、竣工验收责任、工程保修责任、防止损失扩大责任和相应的共同责任,包括共同承包单位、总分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方的连带责任。其二,发包方应承担的责任。办证责任、工程定点责任、三通一平责任、物资保证责任、经费保证责任、技术保证责任、施工监督责任、误工赔偿责任、验收结算责任等。还包括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包人挂靠其他建筑企业仍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应对无效合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又毁约的,应赔偿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应当包括承包人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因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承包人除对工程的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承担责任外,其余均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3 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防范法律纠纷的对策建议

3.1 切实抓好合同评审

在合同尚未订立之前,要严格按程序进行合同评审,法律顾问要及早介入,参与合同的拟订。要把《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和国家、地方政府的条例、规定精神吃透,逐条对照合同。合同一旦签订,必须确保没有违反法律的条款,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对于重大的建设工程合同,要认真研究合同条款,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别要注意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条款,尽可能避免或降低法律风险,防止造成企业的经济、信誉损害。

3.2 认真对合同对方进行资信调查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因此,首先要了解该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已经国家计划部门批准立项,再对投资到位情况、业主资金状况、法人代表情况以及有关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具备作为业主的资格、经营范围等情况进行调查。施工企业选择分包队伍时,要严格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分包人是否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其核准注册的营业范围和经营方式;对其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要对其资信、履约信用及施工能力、企业实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审查。

3.3 加强合同履行阶段的监控和管理

在建设合同履行阶段,必须随时对照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控,与各方面加强协调,为合同的履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要特别注重基础资料、原始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合同履行中的情况尽可能以文字形式记载下来,并力争得到业主、监理、设计或地方有关部门人员的签字认可。同时,对分包方,要切实加强监控,特别是对工程质量的监控。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之后,施工企业对工程质量的责任更加重大,而且社会也高度关注,稍有不慎,则可能被新闻曝光,企业声誉严重受损。而一些分包人在工程施工中故意造成缺陷,待工程结算时要挟提高价款,使企业蒙受经济、信誉的双重威胁,因此,必须对分包人进行全过程的全面监控。

3.4 工程款回收的法律监控和管理

施工企业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按合同规定收回合法的工程款,是企业经济效益的最终体现。必须依据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尽快收回工程款。根据需要,可以采用诉讼和非诉讼的方式,而应尽可能采取非诉讼方式。另一方面,对于材料供应商和分包人的付款要求,要努力减少纠纷和争端,防止诉讼事件对企业造成信誉上的损害。

来源:中国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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