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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产房屋上市交易有条件 补齐超标差额为交易前提
作者:   发布日期: 2013-08-10

中国法院网讯 (张爽) 原告华某经北京某知名房屋中介公司介绍欲购买崔某所有的央产房屋一套,交付定金后却被告知此房不符合上市条件,无法交易。华某将崔某及房地产经纪公司告上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已于近日做出判决。

  原告华某诉称,其经房屋中介公司介绍与被告崔某签订合同,购买位于西城区某处的房屋一套,同时支付崔某定金2万元,支付中介费23400元,并准备择日进行房屋价值评估以便向银行办理贷款。不料崔某竟拒绝评估人员进入房屋评估,致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现起诉要求二被告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被告崔某辩称,原告所述签订合同及付款的情况属实。他的房屋为央产房,以成本价购买,在房屋中介机构告知其此房可以上市交易的情况下才与原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从国资委物资部物业管理中心得知,以成本价购得的个人央产房上市交易必须补齐超标部分的差额,否则不能开具央产房上市证明。因其另有一套120平方米的央产房屋,共超标80平方米,需要补交24万元的差额。房屋中介机构没有告知其以成本价购买的个人央产房上市必须补交超标部分的差额,现买卖合同无法履行,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房屋中介公司辩称,签订合同及交款的事实属实,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责任不在其公司。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所述事实部分均属实。法院认为,被告所有的西城区某处的房屋为以成本价购买的央产房,根据国管房改字(2000)36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规定,在被告崔某未补缴差额房价款的情况下,该房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原、被告虽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因标的房屋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现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不予支持。鉴于原告表示不在本案中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判决驳回原告华某的诉讼请求。后各方均未上诉。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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