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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经适房买卖合同被判解除 买受人诉赔140万
作者:   发布日期: 2013-08-07

中国法院网讯 (孙莉) 随着经适房调控政策的加强,关于经适房买卖的纠纷大量涌入法院。由于建委优先购买权的存在,经适房买卖双方会围绕买卖合同效力、合同解除、损害赔偿等问题提起诸多关联诉讼。日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经适房买卖合同因建委行使优先购买权被判解除后,买受人请求赔偿损失的诉讼。

原告王某诉称:2008年9月5日,原告与被告崔某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本区、建筑面积为122平方米、权属性质为已购经济适用房之房产出售给原告,房屋成交价为126万元。2008年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了买卖双方应在2010年3月30日前办理过户手续。之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而被告未依约办理过户手续。事后,崔某起诉王某,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判令王某腾退房屋,王某反诉要求崔某办理过户并支付违约金,法院认为合同有效并判决崔某承担违约金;事后,崔某再次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判令王某腾退房屋,法院支持了其诉求。本次,王某起诉要求崔某赔偿装修款、可得利益、居间费用等140余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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