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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拆迁引发家庭争房大战
作者:   发布日期: 2013-08-07

随着房屋拆迁广度与力度的加大,因房屋拆迁引发的种种家庭纠纷也在不断增多,法院近年来受理此类案件显著上升,而大部分的涉及房屋的继承、确权、析产案件,都与拆迁有关。

福利分房到货币拆迁

此类案件的产生与我国房屋拆迁政策的变化密切相关。我国在最初实行的是福利分房,在“居者有其屋”原则的指导下,每个没有房屋的工人,企业都会分配房屋居住。90年代我国以货币拆迁代替福利分房,企业不再为职工分配房屋。在此背景下,自建房子、老房子便成为许多买不起城市商品房的人士居住的首选。一家人聚居在一套老房子里。城市化的进程又使得这些自建房子、老房子不符合城市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在钢筋水泥、高楼大厦的围攻下,旧城改造、老房拆迁成为我国当前城镇化的重要途径。在老房拆迁之后,原有居民的居住问题便凸显出来。货币的一次性补偿,相对于原有居民的工资是一笔大的数目。安置拆迁,近些年房价的不断上涨使安置房成为炙手可热的香饽饽。

兄弟姐妹多的烦恼

当前因为房屋拆迁导致的夺房大战主要在兄弟姐妹之间。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大部分原被告是50后到70后的人,很少80后。50年代到70年代正是我国人口大规模膨胀时期,一对父母养育4个以上的小孩,在当时完全是正常的事。但是现在这些成熟的子女却对房屋拆迁后的利益你争我夺,甚至兄弟反目,姐妹成仇。

不患寡而患不均:兄弟拆迁利益分配不均 老人无人赡养

江阴法院曾经调解过一起因为兄弟拆迁利益分配不均而导致老父母无人赡养的案件。老年夫妇的老房拆迁之后,将自己的拆迁利益分成了两个部分,因为大儿子家庭困难,因此拆迁利益大部分分给了大儿子家,剩余的分给小儿子。由于大儿子家拆迁后安置的房屋楼层比较高,老人行走不方便,故想住在小儿子家里。但小儿子认为既然父母的拆迁利益大部分给了大儿子,就应该由大儿子担负起赡养父母的责任,自己拒不赡养。老人无奈,起诉到法院。法院通过调解化解了这场家庭矛盾,使老人有了安享晚年的地方。

父母建房 两儿子争夺

中国传统的家庭观念认为,父母生了儿子,就应该为儿子准备好住房,方便儿子结婚生子。中国大多数父母也是这么做的,在他们的有生之年,为儿子建好房。徐某死后给两儿子留下了三间房,老大成家立业在外。老人过世后,老房拆迁,对于房屋的所有权人,两兄弟相互拆台,甚至反目,诉至法院。小儿子认为老大外出后,自己已经购置房屋,且没有对父母尽过赡养义务,因此老房是父母留给自己的,自己才是老房的所有权人。

传男不传女 传统观念与现代理念的碰撞

法院受理的涉房家庭纠纷中,女儿起诉兄弟的案例不少。在我们的传统观念中,父母亲的财产,最终是儿子的。女生外向,嫁出女儿泼出水,嫁出去就是别人家的人,对于父母的财产没有份。但是在男女平等的现在,《继承法》早已承认了男女平等的继承权。似乎传统观念在现代已经过时。但根深蒂固的传统不是一天两天就能拔除的。儿子女儿各方诉诸不同的伦理要求争取已过世父母房产的权利。儿子主张的是传男不传女的道德习俗,女儿是男女平等继承的法律逻辑,双方各执一词。

江阴市人民法院滨江法庭副庭长唐宇英法官认为,因为房屋拆迁引发的兄弟姐妹之间的家庭纠纷,在不久的将来必将消亡。因为现有的家庭模式都是兄弟姐妹众多,导致对于父母的房产或父母留下的房产争夺比较激烈。而从80年代开始我国实行计划生育,在父母只生一个的前提下,很少有第三人会与独生子女抢夺父母的房屋。唐法官认为,对于此类案件,当事人应该本着宽容大度的心态来对待其他权利人。在房屋拆迁安置之前,有关权利人应该先心平气和的坐下来,就有关拆迁协议与分配的事进行商量。可以委托一个人签订拆迁协议,但要办理授权委托书,并可以公证。如果争议诉至法院,法院也会本着“团结和谐”的原则进行调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有时法院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会按照法律进行判决,但会兼顾“情理法”。

另外,房屋拆迁部门也要承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有关拆迁部门不能为了房屋拆迁的进程与效率,而忽视了有关产权人的利益。在房屋拆迁之前细致的做好产权调查,将有关补偿政策公开,可以有效的避免这类纠纷的发生。

产权不明 你争我夺

产权这一概念是90年代末传入我国的,在此之前,我国并没有这一概念。因此许多人对自己房屋的产权归属也相当模糊。模糊的产权归属,对房屋拆迁后的安置或补偿带来了种种困境。

老房倒塌 新房主人是谁

薛某在父母的老房倒塌后,盖了新楼。拆迁后得到了安置房。薛某的兄妹认为这安置房所依据的是老房的房产,且不承认薛某的建房。兄弟姐妹对簿公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屋已经倒塌,丧失了其作为房屋的居住功能,在法律上已经属于灭失。薛某对新建房屋享有所有权,因此对因为该房屋的拆迁而获得的安置房,也享有权利。

老房析产不明确 子女诉诸法院

张某的房屋是80年代自己与父母共建的,现在房屋拆迁后,张某即以房屋所有者的身份与开发商签订了安置协议。但是张某的弟弟认为房屋是父母留下来的,应该由张某与自己继承,而不能仅仅归于张某,因此诉诸法院,要求获得老房安置的一半利益。法院审理后认为,当初房屋为张某与其父母共建,且一直没有分家析产,张某享有老房一半的所有权,剩下的一半应当作为张某父母的遗产,由张某与其弟弟继承。

明晰产权,是办理这类案件的关键。唐宇英法官认为。很多房屋的产权是老的产权证书,又事关集体土地流转问题。在时间的变迁过程中,可能产权已发生了变化,但由于当事人缺乏产权登记的意识,没有进行产权登记,引起纠纷。如何在生活中避免这类纠纷,法院认为明晰产权很重要。《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的流转要以登记为要件,登记是明晰产权的重要手段。广大市民要加强房屋登记意识,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及时做好产权过户登记。

诚信,拿什么拯救你

老房拆迁后,兄弟两个各分到了一定平米的房子。但考虑到房屋的使用功能和安置房的现有户型,每个人分了100平方的安置房之后,还有45个平方只能货币补偿或另外贴钱,补足现有户型的平方。兄弟两人商量后,决定将弟弟的平方卖于哥哥,这样哥哥就可以拿到90平米的房子,另外哥哥得将45个平方的价格付给弟弟。但哥哥事后拿了房,又不肯给钱,形成了矛盾。法院经过调解后,哥哥同意给弟弟差价。

诚信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润滑剂,没有诚信的社会是没有和谐可言的。可是在房屋拆迁背后巨大的经济利益的刺激下,诚信经常成为满纸荒唐言,而被践踏。许多人将房子卖于他人之后,经不起拆迁利益的巨大诱惑而撕毁合约,认为这样可以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但是法律是公平的,等到真相大白的时候,你失去的不仅仅是经济利益,更是为人的根本:诚信。

在当前全国高速的城镇化进程中,因为房屋拆迁引发的家庭矛盾还会不断上演,但是只要广大市民本着诚实守信、互谅互让的精神,事实求是的做好产权登记,就可以有效的避免这类纠纷的发生。

作为一位常年办理此类案件的法官,唐宇英感慨道:我们作为子女的,本就应该对上辈积累的财富心怀一种感恩之情。祖辈父辈含辛茹苦的把我们养大,千辛万苦为我们积累财富,并不是为了让兄弟反目、姐妹成仇的。作为已经成年的个体,我们应该努力创造属于自己的财富,并对父母存有一种敬畏之心。况且钱财乃身外之物,“兄弟齐心,其利断金”,亲情是无法用物质利益来衡量的,是无价的。我们作为文明之邦的人民,不能在物质利益的诱惑下,让拆迁不仅拆去了我们居住的房子,也拆掉了我们珍贵的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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