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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违约延迟办理房产证 是退房还是索要违约金看合同怎么签
作者:   发布日期: 2013-08-07

2007年3月13日,周先生花费100万余元在市区山水名都买了一套房子。按约定,开发商应于2008年9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使用,并在交付使用后90天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但是,开发商直至2009年6月24日才向房管部门提交房屋产权初始登记。

周先生遂要求开发商支付延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3.9万余元,同时提起诉讼的还有另外30名业主。此官司一审遭瓯海法院驳回。瓯海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合同约定,如因开发商的责任,业主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业主退房、开发商赔偿已付房价款2%处理。现业主在不退房的情况下,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不符合双方的约定,法院不予支持。

此后,13名业主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据周先生介绍,合同上还有另一选项,即业主不退房,开发商按已付房价款的百分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但这个条款最终被打上了“×”。

“那时候买房子,由不得你,你必须按照开发商的要求填写。”旁边的一位业主高先生说。

昨天,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时,13名业主的代理律师称,原、被告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系浙江省建设厅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监制的示范文本,目的是为了防止霸王条款。事实上,买受人既可以选择退房,也可以选择不退房,双方只对退房前提下的开发商违约责任进行了相应的约定,没有对不退房的违约责任作出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对此未作任何解释说明,显然对事实认定不清。

开发商的代理律师认为,关于延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双方已作特殊约定,应按特殊约定处理。现业主没有主张退房而主张支付违约金,不符合约定。毕竟市场形势无法判断,如果业主认为“退房后补偿房价款2%处理”不公平,但房价最终跌了呢?

市中院审理后,未作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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