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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无房产证二手房 房东不配合过户
作者:   发布日期: 2013-08-07

2008年底,杜乔(化名)在北京市丰台区购买了存量房(二手房)一套,并与房主签订了购房合同。但由于该购房屋产权登记尚未办理完毕,故杜乔和房主在合同中约定先支付百分之八十的房款,房主向杜乔交钥匙,剩余百分之二十在取得房屋产权证时付清,同时房主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在此期间,杜乔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一直居住至今。现房屋产权证已经取得,但由于房价涨幅巨大,房主要求增加房款,否则不配合办理过户并要求解除合同。同时,房主多次扬言要将此房屋卖给他人,以此为要挟,强迫杜乔增加购房款。无奈之下,杜乔将房主告上了法庭。

经审理查明:杜乔与房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杜乔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购房合同签订后,杜乔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实际占有使用。同时,根据北京市商品房买卖政策的规定,杜乔具有购房资格。2011年9月,房主取得该房屋产权证。在杜乔的多次催促之下,房主以“卖亏了”为由,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律师评议:本案中,杜乔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应得到法律支持的,并且可以要求房主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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