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400-056-7708或010-66080618

当前位置: 首页 >>房屋买卖

对方不付房款,居然是我违约?
作者:   发布日期: 2013-08-07

李阳(化名)有一处房产,2009年6月1日李阳和刘健(化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阳将该房屋卖给刘健,于同年7月10日办理过户手续,合同中未就房屋价款何时支付作出约定。

同年6月15日李阳开始向刘健口头催要房屋价款,刘健一直说手头紧,等办理过户后再支付房款。李阳遂拒绝办理过户,并于同年7月15日将房屋转卖给张强(化名)。刘健得知后,一纸诉状将李阳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经审理查明:一、李阳和刘健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二、李阳已将房屋过户给张强,张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三、李阳向刘健催要房款没有相应证据。李阳违反了与刘健的合同。

律师评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李阳应当在得知刘健不支付房款后,向刘健发出律师函,载明要求支付房款并给刘健必要的准备时间。

李阳未对合同进行审查,口头催要房款的证据又很难固定下来,他在没有解除与刘健的合同的情况下将房屋转卖给张强,这些都是导致李阳违约的原因。

版权所有: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聚龙花园8号楼4层403室 办公电话:010-6608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