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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期交房,怎么办?
作者:   发布日期: 2013-08-07

甲公司开发一处房地产项目,张同、齐飞(化名)等近百人与甲公司签订房屋预售合同购买尚未动工的期房并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之后,甲公司资金链断裂迟迟不能动工建房,无法按期交房。张同、齐飞等购房人多次集体去甲公司交涉,甲公司均表示房屋一定会建好,只是时间问题,劝说购房人耐心等待。房价疯涨,购房人为另行购买房屋,无奈之下与甲公司签订《退款协议书》,承诺放弃数额巨大利息和违约金,只领回原购房款。经咨询,张同、齐飞等购房人认为《退款协议书》不公平,决定起诉甲公司。

庭审中,张同、齐飞等原告诉称:甲公司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还扣着原告的购房款,原告实在等不起,才与甲公司签订了《退款协议书》,其实原告不愿意放弃利息和违约金,请求法院撤销《退款协议书》,判令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被告甲公司辩称:民事主体可以处分自己的权利,包括放弃权利,一旦放弃就不能再次提出权利请求,《退款协议书》是原被告平等协商后签订的,原告已经自愿放弃利息和违约金,据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本案中,甲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商,又扣留着数额巨大的购房款,在交易中处于优势地位,退还原购房款而不支付利息和违约金背离了公平原则,因此,《退款协议书》显失公平,购房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经审理,法院认定《退款协议书》的订立显失公平,依据购房人的要求,判决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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