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坏了,房东、房客谁来修?
作者: 发布日期: 2013-08-07
周强(化名)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李飞(化名),双方口头约定租金为每年5万元,李飞可以一直承租该房屋,直至去世。房屋出租后的第二年,李飞为了经营酒店,经周强同意,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共花费6万元。一天晚上,一辆失控的汽车撞到该房屋,致使房屋临街的玻璃墙毁损,肇事司机驾车逃逸,李飞要求周强维修,周强拒绝。李飞便自行花费1万元予以维修,同时,一直诉状将周强告上法庭。
庭审中,原告李飞诉称:原被告系房屋租赁关系,因汽车撞击致使房屋临街的玻璃墙毁损,被告周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应当负责提供完好无损的房屋以满足李飞的使用要求,遂要求周强承担1万元的维修费用。被告周强辩称:原被告系房屋租赁关系,房屋经过原告的装修,玻璃墙是原告自己安装的,而不是被告提供的,玻璃墙的损坏也不是被告造成的,因此不同意承担1万元的维修费用。
律师评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本案中,经周强同意,李飞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因汽车撞击,玻璃墙损坏,被告周强应当承担维修的义务。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李飞要求被告周强支付1万元的维修费的诉讼请求,判令周强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