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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诉讼确权房产共有,并在房产证上加名获支持
作者:   发布日期: 2013-08-07

居住在西藏北路一小区的业主蒋某,在得到房屋动迁款后,为独自占有夫妻共有房屋产权,欺骗妻子,谎称外地户籍无法写进上海的房屋产权证上,被妻子杨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屋共有人。今天上午,闸北区法院判决确认杨某为西藏北路房屋的共有人。

1999年,杨某与蒋某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居住于闸北区宝山路。2009年,宝山路房屋动迁,杨某、蒋某均为被安置对象。根据动迁协议和动迁安置签报单,杨某和蒋某共获得安置补偿款631850元,并选择“货币(购房)”形式,将其中447888元用于购买西藏北路房屋,扣除房款后,实际领取补偿款为183962元。

2011年8月,西藏北路房屋被登记至蒋某一人名下。法院经审理查明,购买西藏北路房屋时,杨某曾要求将自己名字写进房产证,但之后蒋某告诉杨某,没有上海户口名字不能上产证,所以当时杨某同意西藏北路房屋产证上只登记蒋某一人名字。后来杨某听说即使没有上海户口名字也能写进产证,于是要求蒋某协助在产证上加上其名字,但蒋某不同意。去年11月,杨某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对西藏北路房屋进行了异议登记,之后诉至法院。

审理中,法院认为,西藏北路房屋为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原住房动迁取得,原、被告均为该次动迁被安置对象,故系争房屋依法应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理当系西藏北路房屋的共有人。关于原告主张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原、被告两人名下,法院认为,原告称西藏北路房屋初始登记时自己因听信没有上海户口不能上产证,所以同意只登记被告一人名字,该说法有一定可信度。现原、被告仍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夫妻关系不甚好,在此情况下,原告要求将自己的共有人身份加以公示,从而保障自己对系争房屋的产权不受侵害,该主张于法不悖,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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