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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夫妻借男方母亲名义购房,房子归谁?
作者: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 2019-11-01

小夫妻借男方母亲名义购房,房子归谁?
 
多地陆续出现限购政策,北京于2011年2月15日下发“京十五条”,其中对居民家庭在本市购买住房的资格限制级限购套数灯问题均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对于借名购房的法律效力,详见案例及律师答疑。
 
案情
2015年,小梁与其妻子小黄在某某区看中了一套房屋,希望买下作为投资,但两人依相关政策都属于限购对象,无法再行购房。于是,小梁与小黄请小黄的父亲黄某出面买下这套房屋。
 
小黄和小梁向房屋卖家支付定金后,将剩余房款打入黄某银行账户,准备由黄某向卖家付清后续几期房款。然而,黄某在向卖家支付一笔房款并办理购房网签手续的当天,才发现自己也属于限购对象。
 
小黄和小梁只好临时再请小梁的母亲李某代为签订购房合同,而黄某则将其银行账户下的房款打入李某账户。之后,李某依合同向卖家付清了房款,系争房屋也如约过户到李某名下。
 
2017年,小黄不幸病逝。清点小黄遗产时,黄某与李某对系争房屋有了不同看法:
黄某认为,系争房屋实际是由小黄和小梁借李某的名义购买,购房款均来源于小黄和小梁,系争房屋应归小梁和小黄共有;
 
李某则认为系争房屋是小黄和小梁为了孝敬李某而出资购买并赠与给李某,系争房屋实际登记在自己名下,也实际由李某居住、管理,故应归李某一人所有。
 
因二人争执不下,黄某遂以李某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系争房屋属小梁和小黄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归小梁与小黄共有。小梁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并默默站到母亲李某一边,支持李某的说法。
黄某向法院表示,若法院因“限购”政策等原因无法判决系争房屋归小梁和小黄共有,则要求法院判决系争房屋的房屋折价款归小梁和小黄所有。
 
小梁也表示,若法院认为系争房屋归他和小黄共有,他将同意接受自己在系争房屋中享有相应份额,而又若最终无法将系争房屋产权确认至他和小黄名下,小梁也同意以房屋折价款形式解决本案纠纷。
 
 
审判
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借名”买房!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小梁、小黄与李某对系争房屋的实际归属事宜并未作出明确的书面约定,但结合资金走向、房款支付等事实,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法院认为黄某主张的借名买房的可信度远高于李某、小梁主张的赠与行为的可信度。
 
李某虽然辩称她和小梁、小黄之间是赠与关系,认为只要其实际居住、管理系争房屋就可证明其受赠了系争房屋,但基于李某与小梁系母子关系,日常生活中小梁夫妻二人委托李某管理房屋未尝不可,李某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赠与关系存在。故法院认定小梁、小黄借名买房事实的存在。
虽然小梁、小黄与李某之间系借名买房关系,但是根据黄某、小梁陈述的名下产权房情况,无论是以黄某名义购房还是以李某名义购房,目的都是为了规避当时国家和本市的住房限购政策,该借名买房的行为事实上违反了国家房产宏观调控政策,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稳定,并且小梁和小黄当时对于可能面临的无法过户的风险应当有所预见,故难以支持黄某某主张的直接确认系争房屋产权归小梁和小黄共有的诉讼请求。
 
然而,小梁、小黄与李某之间确系借名买房关系,虽然法院无法直接确认系争房屋产权归小梁、小黄所有,但黄某某要求小梁、小黄取得系争房屋相应折价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该款项应由目前系争房屋登记的产权人李某负责支付,房屋折价款金额应以房屋市场价值为依据。
因小黄已经去世,其与小梁应得利益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继承问题不属于本案纠纷的法律关系范围,本案不予处理,当事人如有争议,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支付问题可在小黄的继承关系明确后,由各继承人向李某主张其应得继承份额。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坚持认为系争房屋是小黄、小梁赠与给她,进而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综合分析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对本案事实认定与处理结果均无不当,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王文恩律师答疑:
 
问:“‘借名’购得的房子归谁所有?”
律师答:“名义购房人。”
在“借名购房”约定有效的情况下,名义购房人在不动产登记簿完成登记、获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后,房屋仍是归名义购房人所有。只不过,实际购房人可依有效的“借名”购房行为要求名义购房人在某种情况下将房子过户给自己,比如实际购房人后来依政策恢复购房资格。也可以如今天的案例中,实际购房人在仍未恢复购房资格时要求名义购房人支付房屋折价款。
重点在于,实际购房人无法以其与名义购房人有效的“借名”购房合意而直接对房屋享有所有权。毕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问:“名义购房人可以将房子擅自出售给其他人吗?”
律师答:“完全可以。”
   毕竟完成权属登记的名义购房人是房子的权利人,完全可以合法地与他人订立有效的合同而将房屋交易出去,而无需实际购房人的意见。
一般情况下,实际购房人最多也只能依照有效的“借名购房”约定要求名义购房人赔偿一定的房屋折价款,却无法将房子追回来。
 
律师提示:“借名”有风险
 
  1、名义购房人不认可“借名”事实、不配合办理过户,就像今天的案子,亲属之间无明确书面约定,名义购房人主张房子实际归其所有,实际购房人出资为借贷或赠与;
 
2、房屋被处理或限制,如名义购房人离婚,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名义购房人死亡,房屋作为遗产被继承;名义购房人擅自将房屋出售或抵押;因法律问题房屋被法院查封等。
 
所以“借名购房”需慎重,如果确需铤而走险采取“借名”的方式购买房屋,实际购房人要谨慎选择名义购房人,应当清楚所购房屋性质,最好不要购买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以免发生纠纷,导致房钱两空;
 
实际购房人要和名义购房人签好协议,以书面方式确定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和权利人,针对名义购房人的违约行为(包括反悔主张房屋所有权、违约将房屋转让、赠与、抵押、拒绝过户等)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以降低实际购房人风险;
 
同时实际购房人应当从自己的账户支付房款,留存付款凭证,以后如发生纠纷,实际购房人可以凭书面证据以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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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恩律师简介】
王文恩律师,执业于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诉讼团队,擅长民商事领域,包括遗产继承纠纷、离婚纠纷、侵权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等。自执业以来,秉承正直和诚信的理念,致力于为企业及个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将律师的专业知识与丰富经验结合起来,本着亲情服务,精益求精,始终把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放在第一位,凭借勤奋敬业的精神、良好的职业道德,视委托人的利益为最高执业准则,逐渐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办案风格,为当事人防范、规避风险,提供多渠道、高效率、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案,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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