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处理历史遗留违建不是为小产权房确权
作者:深圳晚报 发布日期: 2016-11-17
关于我市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试点工作如何进展,市规划国土委昨天向媒体再作政策解读。市规划国土委解释说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工作不能理解为“小产权房”确权。2013年12月30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已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3期)上公布。《实施办法》将于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市查违办制定专门的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的试点区域、期限、工作步骤等,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市规划国土委表示,在全市土地已经国有化的大背景下,我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在占地性质方面与“小产权房”存在着本质区别,是农村城市化的历史进程中所产生的若干问题之一。
哪些是历史遗留违建?
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二条,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包括:
(一)原村民非商品住宅超批准面积的违法建筑。
(二)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的符合 “两规”处理条件,尚未接受处理的违法建筑。
(三)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不符合“两规”处理条件的违法建筑。
(四)1999年3月5日之后至2004年10月28日之前所建的各类违法建筑。
(五)2004年10月28日之后至本决定实施之前所建的除经区政府批准复工或者同意建设外的各类违法建筑。
根据《实施办法》第二条,市政府确定的试点区域外的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不纳入试点处理范畴;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对以房地产开发为目的未经批准建设的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包括建成后已实际分割转让的情形)不予处理确认。
“一户一栋”如何理解?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原村民和“一户一栋”的“一户”按照《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深府〔2006〕105号)第四条规定确定。
《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深府〔2006〕105号)第四条规定,原村民是指公安机关登记在册(原特区内截止1993年1月1日、原特区外截止2003年10月29日)并参加本村劳动分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每户原村民划定原农村宅基地或者非农建设用地标准中的一户,是指原村民的户籍单位。原村民中年满30周岁未婚的(原特区内截止1993年1月1日、原特区外截止2004年3月31日)可认定为一户。
此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申报人为原籍在深圳市的华侨及港、澳、台同胞,或者原符合原村民的规定,因升学、就业、婚嫁、服兵役等原因户籍已迁国内其他地方的,对位于其原籍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所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进行处理时,仍适用原村民相关处理规定。
已申报违建可否登记?
根据《决定》第5条,经普查记录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市政府应当区别其违法程度,根据本决定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要求,分别采用确认产权、依法拆除或者没收、临时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处理。
因此,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经申报并不代表可以办理房地产登记,须甄别情况进行处理。具体办理房地产登记的数量、比例应以实际处理结果为准。对于已列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内、不属于规划审查应当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由区查违办核发《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简易处理通知书》,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或者管理人按要求缴清地价和罚款后,在城市更新过程中视为已经处理确认的建筑物。(记者 刘万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