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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承诺未兑现 拆迁户起诉获赔偿
作者:   发布日期: 2013-08-07

近日,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件,开发商虽然不是政府拆迁补偿主体,但开发商出具了承诺,拆迁户还是获得了赔偿。

被告澧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澧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澧县澧阳镇开发兴建商贸批发大市场,于2007年9月取得开发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告周某某的房屋座落在该范围内。周某某的房屋被拆迁后,原、被告双方对房屋拆迁后的遗留问题进行了协商。被告某长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周某某作出承诺:无偿给予原告解决宅基地两间,对其拆迁原址的废旧建材残值等补偿现金60000元。并约定此承诺解决的问题,与政府及国土部门所签拆迁补偿协议和安置方案的各项内容不发生冲突和抵消。嗣后,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兑现承诺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原告申请对被告承诺中所指土地的使用权价值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了评估,估价总地价15124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长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周某某房屋被征地拆迁后承诺给予补偿,原告未提出异议,双方已形成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双方约定与拆迁补偿协议和安置方案的各项内容不发生冲突和抵消,可以成为独立合同,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不履行合同,应承担民事责任。该合同部分内容已不能继续履行,对原告可得利益,被告应予赔偿。因此,法院判决某某长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周某某损失145728元,给付周某某房屋废墟残值补偿款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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